第三十条

有效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持现场整洁,文明施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