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