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