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分类分阶段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