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