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