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