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