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便溺、乱扔杂物,或者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