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乡村公共区域、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