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