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