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南河、北河、植物园、南湖公园等河道、湖泊的水域内倾倒、抛洒废油、污水、固体废物等。违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