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支持。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