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