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