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