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