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