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完善新能源机动车使用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