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推动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禁止落后产能转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