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