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