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

制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并充分听取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有关方面意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