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协同创新,共同建立科学研究基地。支持开展中医重大疑难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攻关。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支持运用现代化技术和工艺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研发推广药膳、药妆、药浴等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