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中医基本医疗、中药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