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中医基本医疗、中药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