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做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推进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