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做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推进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