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