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中药材,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