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药材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中药企业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国家中药材供应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开展重点品种中药材全过程追溯信息填报。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