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中药材产业生产、流通等综合服务平台和第三方质量检测技术平台建设,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