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组织开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和保护工作,完善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中药资源状况,加强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