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