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第十九条有效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船舶停止航行、作业;(二)责令船舶改变航线或者驶向指定地点;(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或者限制、禁止人员上船、下船;(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限制、禁止船舶卸载货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