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船舶停止航行、作业;
(二)责令船舶改变航线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或者限制、禁止人员上船、下船;
(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限制、禁止船舶卸载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船舶停止航行、作业;
(二)责令船舶改变航线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或者限制、禁止人员上船、下船;
(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限制、禁止船舶卸载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