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房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2年内应当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