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的申请和审批第二十三条有效建房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2年内应当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