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寨,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地等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