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村村域规划一般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村寨发展目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布局;(二)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村寨类型划分、历史文化保护、村寨风貌控制;(三)农房建设一般管理要求,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生态空间的主要区域和控制要求;(四)村寨分期建设时序安排。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