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村村域规划一般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村寨发展目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布局;

(二)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村寨类型划分、历史文化保护、村寨风貌控制;

(三)农房建设一般管理要求,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生态空间的主要区域和控制要求;

(四)村寨分期建设时序安排。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