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