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年度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交等管(杆)线建设单位。管(杆)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有关管(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种管(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各种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