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 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养护、维修单位,由养护、维修单位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