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 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养护、维修单位,由养护、维修单位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