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