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五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法定重大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