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施工期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社会发布公告,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