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公众场合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符合公共礼仪,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三)等待服务或者参加活动时遵守秩序,服从管理;(四)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