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从高空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