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