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扰乱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