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四)不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