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三)不损害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