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促进移风易俗,维护淳朴民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文明、环保祭奠祭扫;

(四)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或者丢弃垃圾、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柴草等杂物;

(五)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圈养畜禽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在公路和其他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七)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