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